按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保公司在业务所在地要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等维保所需的基本资源条件,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各维保公司的书面告知情况并经核实,截至2020年4月27日我市已有64家维保公司共142个驻点配备了维保所需基本资源条件。现将有关告知信息(见附件)予以公示,以供广大电梯使用管理人选择符合法规规定的电梯维保公司。
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保的公司,凡未具备维保所需的基本资源条件并书面告知我局的,一经发现将按《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2020年度电梯维保公司告知信息的通告.doc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