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坤利房地产开发公司等2户企业法人不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拟吊销其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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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