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日用杂品公司陶瓷建材部等132家企业(详细名单请上韶关红盾网和乐昌公众信息网查询)已连续两年未公示企业年报和半年内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现场检查,在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之取得联系,通过其他方式经联系后仍不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其行为已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事实。现分别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乐昌市日用杂品公司陶瓷建材部等132家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需要,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联系电话:5563223)。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