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博兴工业气体店等10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3、2014、201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又经国税、地税部门复函确认,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当事人涉嫌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述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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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乳源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