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华兴牧业有限公司等53户有限公司及辽宁宝威龙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乳源县新能源分公司等5户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7年8月8日起连续15天在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及乳源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栏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将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乳源瑶族自治县华兴牧业有限公司等53户有限公司,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七十九条的规定,对辽宁宝威龙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乳源县新能源分公司等5户分公司,决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同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书公告名单(公司)
乳源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