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3〕15号)文件规定,现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告:
一、发放对象范围
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未满18周岁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统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下简称“感染儿童”)。
二、基本生活费标准
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韶关市孤儿基本生活费额度,全额执行。
三、申报程序
社会感染儿童申请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由感染儿童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发放办法
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形式发放,直接拨付到感染儿童或感染儿童监护人银行账户。新增感染儿童可随时申报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感染儿童,经审核批准之日起次月开始领取基本生活费。
五、停止发放情形
感染儿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1.死亡的;2.感染儿童治愈的;3.年满18周岁。
特此公告。
韶关市民政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