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部门教育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2〕4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部门教育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