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你所《关于征收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请示》收悉。根据《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粤价〔2006〕306号)、原韶关市物价局《关于韶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市价〔2009〕15号)精神,对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改为采用“水消费量系数法”计费方式。在依法进行价格听证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经十五届3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提请县委十三届第106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调整始兴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县城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以后,原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垃圾清扫、清运费,以及上门收集袋装垃圾服务费等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征收标准
(一)居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饮食业(含旅业)等经营者按照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入水费由县供水公司一并收缴。分类收费标准如下:
水消费量 分 类 |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元/立方米) | 备注 |
生活用水 | 0.35 | 含行政事业、机关团体、工厂、公司的办公场所 |
生产企业用水 | 0.40 | 工厂、公司(办公场所除外) |
经营用水 | 0.53 | 农贸市场、店铺、商场、餐饮业、旅业等 |
特种用水 | 0.80 | 洗浴、洗车等 |
(二)生活垃圾产生量大且集中收集的单位以及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由环卫部门参照以上标准与缴费单位协商确定具体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随水费收缴。
(三)县城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其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参照韶关市2006-2007年平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109元/吨),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三、减免政策
对城市环卫、绿化、消防和取得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困难户、五保户实行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加强对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工作的管理、监督,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使收费和服务质量相符,把县城的环境卫生工作搞得更好。
(二)实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前,居民及各有关单位应交未交的垃圾清扫、清运等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按原物价局2001年《关于调整县城环卫有偿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始价〔2001〕4号)的规定予以补缴。
(三)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征收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物价局《关于调整县城环卫有偿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始价〔2001〕4号)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五)接通知后,你所应认真做好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公示、宣传、解释、施行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价格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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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