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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6-10 00:00:00 来源:国土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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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府201939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2017年度

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

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联系电话:3310330)。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9322

始兴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实施方案                                                  

始兴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01)〔201915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被征地村组(单位)及面积始兴县太平镇水南村陈屋经济合作社、水南村大石街经济合作社、水南村古坑经济合作社、水南村何屋经济合作社、水南村榕树下经济合作社、水南村新屋经济合作社、水南村竹元经济合作社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2.2262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每平方米补偿60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二)养殖水面:每平方米补偿60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三)园地:每平方米补偿45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四)林地:每平方米补偿21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五)未利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8元。

(六)宅基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三、按照《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始府〔201311号)(详见附件1《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增补青苗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始府〔20157号)(详见附件2)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征地留用地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始兴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的方案(试行)》的通知》(始府办〔20185号)(详见附件3的规定办理。

五、其它

(一)本方案只适用于始兴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凡在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包、出租、转租、交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不得改变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现状、用途;不得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凡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坟墓等),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扰征收土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扰征收土地、拆迁工作的骨干分子,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碍、破坏该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本方案由始兴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始府〔201311号)

          2. 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增补青苗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始府〔20157号) 

3.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始兴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的方案(试行)》的通知(始府办〔20185号)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