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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韶关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解读

时间:2018-06-27 16:08:0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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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韶关市法制局关于印发《韶关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的通知(韶法〔2018〕20号)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途径,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制度,具有高效、公正、便民、可救济的特点和优势。为落实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结合我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实践,我局制定了《韶关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现将《办法》中涉及的几个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依据是什么?

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工作,是中央部署我省21项改革试点形成的创新经验要求,省委改革办和省法制办要求各地市制定适合本市的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公开透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权利,增强行政复议庭审制度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

制定《办法》的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4、《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

5、《关于复制推广中央部署我省有关改革试点形成的创新经验做法的通知》(粤改组发〔2017〕2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法〔2017〕63号)。

二、《办法》明确了应当庭审案件标准

《韶关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在《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多项制度进行了创新、细化和补充关于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确定标准,《省办法》未作规定,《办法》参考《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以及《韶关市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等规定,对应当庭审的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确定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

三、《办法》建立了行政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出庭参加庭审的制度

为严格要求被申请人参加复议庭审人员资格、加强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案件庭审的重视程度,更好地促进纠纷解决,《办法》要求被申请人负责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行政复议庭审的规定。通过上述规定,《办法》开创性地建立了行政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出庭参加庭审的制度,对更好地维护行政复议制度的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

四、《办法》细化了庭审秩序规则

《办法》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特点和我市行政复议庭审实际,对庭审纪律、行政复议庭安检、旁听等制度进行了规定和细化。如结合我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实践,明确规定旁听案件限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并设立和规范了旁听制度。

四、《办法》创设了庭审证据质证规则

为完善庭审制度体系,增强庭审各项规则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等规定,对行政复议庭审的证据质证规则进行了规定,具体制度包括被申请人举证要求、补充证据情形、质证程序等。

五、《办法》完善了庭审程序规定

为严格要求当事人按时参加复议庭审,《办法》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复议庭审的,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由庭审主持人视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庭审,以此保证庭审程序的可变通性。

 

韶关市法制局

2018年6月20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