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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2019)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19〕65号)

时间:2019-11-13 10:20:53 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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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2019)公布如下:

     一、一般民用建筑类

     (一)无电梯类建筑:1250元/平方米。

     (二)有电梯类建筑:1250元/平方米(≤6层住宅楼);1500元/平方米(<18层非住宅类建筑、>6层且<18层住宅楼);1800元/平方米(≥18层且<25层);2100元/平方米(≥25层)。

     二、工业厂房、仓储建筑类

     (一)钢结构类建筑:1000元/平方米。

     (二)钢筋混凝土及非钢结构类建筑:1250元/平方米。

     三、附则说明

     (一)本参考造价适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二)工业厂房、仓储类建筑为工业、仓储类用地上所建设的工业厂房、仓储建筑,不包括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仓库类建筑。

     (三)建筑层数是指±0.000以上部分的自然层数,复式建筑应按照实际层数核算。

     (四)当不同层数建筑的裙楼是连体且无明显分界线(如伸缩缝等)的,裙楼及其以上部分均按照该裙楼上部对应最高层数建筑缴费标准征收。

     (五)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按照其对应上部最高层数建筑缴费标准征收;单独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按照一般民用建筑类中的无电梯类建筑缴费标准征收。

     (六)在设计方案中有电梯井的,无论是否安装电梯,均按照有电梯建筑类缴费标准征收。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2017)的通知》(韶府办〔2017〕22号)同时废止。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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