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韶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精神,深入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聚焦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长效治理”原则,夯实各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
各县(市、区)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和《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城乡规划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和用地手续,其他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或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依标配建幼儿园。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无配建或幼儿园学位短缺的区域,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自然资源、教育、住建管理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就便的入园需求。〔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负责,市发改局、市住建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和《指导意见》“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要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35万人的住宅区应分别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的规定依标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或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未按标准建设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之前,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项目规划验收手续,住建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住建管理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市住建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教育局、市发改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均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如期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指导意见》文件发布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为节点分类施策:《指导意见》发布之前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在2019年11月30日前确定是否收回,如确定不收回的,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导意见》发布之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于2019年12月之前采取措施予以收回。如在规定时间由于特殊原因内未能收回,在收回前的过渡期间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限期收回。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未收回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及其他涉及移交补偿的事项,有关移交和补偿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住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拒不移交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手续,住建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处理。〔市住建管理局、市教育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后,应当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规划和要求,依标准配置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办学资源;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及时核定机构编制事项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按规定做好公办幼儿园教职员配备管理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负责,市住建管理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联动,全面摸排。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9〕110号)和《转发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110号)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教育、住建管理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全面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工作,并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时间节点在信息监测系统(网址:http://dc.emis.edu.cn/jcjy)填报相应信息台账,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强化配合,切实整改。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住建管理、教育、发改、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要求,逐一对台账中登记的城镇住宅小区幼儿园配建情况进行整改。
(三)加强监督,增强实效。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治理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加强对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工作的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并纳入政府履职工作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韶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治理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高冬瑞 副市长
副组长:卢春燕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立江 市教育局局长
谢天友 市住建管理局局长
成 员:赵宏宇 市委编办副主任
巫锦国 市发改局总工程师
黄远周 市民政局副处级干部
肖少康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吕小辉 市人社局副局长
冯建国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市治理工作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和市住建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副局长黄叶亭、市住建管理局总工程师陈志新担任,成员由市委编办黄海文,市教育局胡慧琴、阳明,市住建管理局戴民,市发改局沈婧,市自然资源局冯海峰,市人社局王晓卫,市民政局刘宝玲,市财政局张雯星组成。各县(市、区)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部门责任分工,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推进治理工作。
1.群策群力,加强联合治理,认真高效开展本次专项治理的摸排工作。住建管理、教育部门要紧密联合做好本次专项治理的摸排工作,对信息监测系统上填报的信息台账进行梳理完善,并完成对摸排结果的分类认定。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2.积极联动,各司其职,强力推动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住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教育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发改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编制标准及时核定机构编制事项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做好公办幼儿园的财政资金保障、资产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按规定做好教职员配备管理工作。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市、区)要认真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治理措施及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明确工作时限。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时间节点在信息监测系统上报送进展信息。2019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工作联系人以及摸底排查等情况(见附件1、2)及时报送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联系人:市住建管理局刘大伟,市教育局胡慧琴;联系电话:8870230(市住建管理局),8777060(市教育局);电子邮箱:sg8777060@163.com〕;同时,逢双月10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原则上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租赁的,原则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附件:1.韶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
2.韶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韶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 县(市、区) | 城镇住宅小区名称 | 地址 | 规划立项时间 | 竣工时间 | 规划户数和人数 | 应配建幼儿园规模和班额 | 已配建幼儿园规模和班额 |
幼儿园产权归属 | 举办幼儿园类型 | 是否需要整改 | 整改类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 | 整改措施 | 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 工作进展 | 预计总投入(万元) | 预计完成整改时间 | ||
户数 | 人数 | 总投入 | 其中,政府投 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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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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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台账登记的对象为依据国家、省和地方相关规划标准,达到规划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镇住宅小区(包括单
个或连片城镇住宅小区);
2.幼儿园产权归属包括教育部门、开发商、举办者等;
3.举办幼儿园类型:指幼儿园现状,包括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他幼儿园;
4.整改类型如下:一类,已建成但未规 幼儿园的城镇小区;二类,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三类,配
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四类,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五类,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5.具体整改措施包括:办理移交、回收、置换、购置、租赁、补建、改建、新建等。
附件2
韶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 地区 | 达到规划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个) | |||||
总计 | 其中,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 | 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 | 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 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 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 ||
1 |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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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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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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