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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韶府〔2019〕29号)

时间:2019-08-27 09:30:59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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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988

 

关于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全力筑牢粤北生态屏障,打造绿色发展韶关样板,争当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加快主动融入珠三角和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加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用足用好用活乳源瑶族自治县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现有优势企业扎根韶关做大做强,吸引域外高端企业总部进驻韶关,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运营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在韶关市登记注册,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韶关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或迁入韶关市的企业)。

第三条  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韶关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工信、科技、公安、财政、人社、商务、文广旅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教育、统计、金融、税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统筹我市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相关决定。

第二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韶关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韶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

(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设有下属机构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1家为韶关市外企业,其韶关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下属机构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五)承诺5年内不迁离韶关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韶关市的纳税义务。

(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各类总部企业认定,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按不同类型,同时具备下列特定条件:

(一)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先进装备、新能源与新材料、数字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建筑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三)服务业。

1.住宿餐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2.批发零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房地产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3亿元;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4.现代服务业(含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科教文卫、体育和娱乐等):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四)金融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五)本办法所称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可以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纳税总额包括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所有税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除外;对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注册资本(出资情况以资金数额、出资金额、出资总额等表述)的商事主体,不以注册资本作为条件。

第六条  经省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或将市内现有机构升级为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总部企业。

第七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所需提交材料

(一)现有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第四条第5款的承诺书原件;

4.企业公司章程、资信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及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县(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6.所辖企业名单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机构档案材料、企业批准证书、近3年财务报告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原件;

2.该企业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原件;

3.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相符并交验原件。

第八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

(二)初审。所在地工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核实企业相关情况,以及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各地工信部门初审意见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审核。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评审通过后,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

(四)批准。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认定,并由市政府颁发认定证书。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自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或迁入落户我市的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符合第二章第四条和第五条、经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每户企业可申请一次,奖励标准见下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年营业收入

奖励额度(万元)

5亿元以下

300

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450

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

600

20亿元以上

800

(二)设立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的次年起连续5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本级留成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第十条  总部企业高管人才优惠政策。

(一)总部企业高管人才的认定:总部企业高管人才包括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次人员。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享受高管人才优惠政策的人数为20人;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享受高管人才优惠政策的人数为15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享受高管人才优惠政策的人数为10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享受高管人才优惠政策的人数为5人。享受高管人才优惠政策的人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才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的次年起连续5年,总部企业高管人才可以享受生活补助,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高管当年度缴纳的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助到个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才办,各县(市、区)政府〕

(三)子女入园入学。每年本辖区内总部企业高管人才子女入读规范化幼儿园和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可按规定向所在辖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妥善安排,各县(市、区)政府积极配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住房补贴。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管人才可享受购房、租房补贴。有购房意愿的高管人才,可优先购买我市限价房,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自购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不受户口所在地和房型限制,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之日起即可申请,贷款额度按相关政策提高到一般额度的2倍。有租房意愿的高管人才,凭正式租房合同及票据可享受每月2000元租房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人才办)

(五)发放韶关市总部企业高管人才卡。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管人才发放“韶关市总部企业高管人才卡”,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二级(含按照二级管理)以上公立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持卡人在我市各级行政办事窗口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办理相关业务;我市火车站、飞机场(建成后)为持卡人开放贵宾休息室;由市文广旅体局制作并向持卡人发放旅游券,持券可在韶关市内特定旅游景区〔丹霞山风景区(5A级)、南雄珠玑梅关景区(4A级)等〕免门票参观(一张旅游券仅供一人在一个景区使用一次),每人每年发放300张。〔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韶关高铁站、韶关火车东站〕

第十一条  用地支持政策。

(一)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总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大力支持“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用于总部企业项目建设。对总部设在韶关的上市公司、募投项目用地或在韶关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用地,如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其非生产制造项目用地,出让地价在集体决策定价程序时充分考虑其产业因素等方面,并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供地。

对年营业收入连续三年达到5亿元以上的制造业总部,可在园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规范性质为商住用地)的地块,按不超过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的10%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供地,用于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公寓自购买之日起五年内产权不得转移。

对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或满足发展总部经济需求的制造业企业,允许企业将自有物业升级后进行一定比例的产权分割。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5%,且配套生活用房不可分割。〔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市区总部基地设在芙蓉新城。由市自然资源局、韶关新区管委会做好土地保障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划设计条件,以宗地为单位合理设置出让条件,依法依规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入驻项目享受前款规定的用地优惠政策。中标企业按统一规划的标准建设总部大楼,并享有大楼命名权。首期可在韶关综合客运枢纽大楼划出一定面积的楼层空间,以相对优惠的租金价格提供给科创型、办公型企业设立区域总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住建管理局、韶关新区管委会,市城投集团)

    (三)扶持乳源总部经济商务区快速发展。根据《关于继续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函》(粤财法〔201711号)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乳源瑶族自治县免征本地区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和市县级)的优惠政策,从市级层面统筹规划推动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立完善占地1万平方米的总部经济特色小镇,加快发展航空经济。(责任单位: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商务局)

(四)支持优质企业建立绿色生态总部。充分发挥韶关独特的生态环境、交通区位、历史文化、全域旅游、健康养生优势,采用“绿色生态发展用地+总部基地建设用地”模式,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年纳税额3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划定不超过1500亩地用于企业发展绿色生态总部经济;年纳税额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总部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划定不超过1000亩地用于企业发展绿色生态总部经济;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总部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划定不超过750亩地用于企业发展绿色生态总部经济;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总部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划定不超过500亩地用于企业发展绿色生态总部经济。单个“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亩,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涉及使用林地的,原则上采取租赁或签订协议方式为总部企业提供林地支持,而不改变原有林地权属。

探索推行“点状”供地,实行总部基地建设用地与绿色生态发展用地灵活点状布局。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开发建设乡村休闲旅游、新兴服务业、信息产业以及农产品加工流通、乡土特色产业等绿色生态产业项目,需要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可实行“点状”供地。根据“点状”供地项目建设实际用地需要,可采取“征转合一”“只转不征”“不征不转”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可以单宗或组合方式供地,可通过划拨、协议、招拍挂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商品住宅及别墅类房地产开发的除外)。点状供地的项目整体年限保持一致,若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非建设用地租赁的,则租赁年限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限设定,以保障用地方的使用权益,减少权属纠纷。探索实行“点状”供地的项目,在制定规划时应注意控制建筑层高和密度,点状布局的建设项目容积率按实际建设用地与计容建筑面积计算,绿地率可不作要求。“点状”供地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可按照程序通过相关途径调整规划或优化建设用地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租赁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按照2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每年最高可给予100万元;对购置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给予购房价款5%的一次性购房扶持,最高可给予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管理局、市财政局)

(六)依法取得总部大楼用地的总部企业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建设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管理局)

第十二条  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总部企业上市,对企业上市给予奖励并提供相应服务。支持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依法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总部企业扩大信贷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政策要求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因地制宜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通过银团贷款、集团授信、企业联保等方式满足总部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发挥韶关市丹霞天使母基金等各种已有产业基金的作用,按有关规定,引导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服务和投向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韶关银保监分局)

第十三条  完善政务服务。

(一)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总部企业享受市场监督、税务等“一站式”服务,凡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总部企业事项,其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和有关协调工作,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总部企业项目审批纳入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服务范围。税务部门应为总部企业提供“绿色通道”、预约、个性化纳税辅导等优质服务,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总部企业办理退税业务,全程做好跟踪服务,在规定时限内提速办理。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及公共交通、公共文化体育、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优先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建立总部企业挂点服务工作机制。将总部企业纳入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挂点联系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服务对象,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总部企业在我市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由一名市领导和一个市直部门负责挂点;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总部企业,由一名市直部门负责人或县(市、区)领导负责挂点;每家总部企业对应安排一名部门业务骨干全程跟踪服务,负责代办行政审批业务(包括海关、发改等需报省级审批的业务),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粤港、粤澳通行。市公安机关负责协调省有关部门为需长期往返粤港澳三地的总部企业高管人才办理粤港、粤澳两地车牌,负责为总部企业员工在韶办理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注等出台便利化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台港澳事务局

(四)人才户籍和集体户支持。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解决总部企业相关人员及配偶落户问题,重点解决总部企业高管人才及配偶、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及配偶的落户问题。市公安局负责解决总部企业开立集体户问题。总部企业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对待,可办理婚姻登记、计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外籍人员工作与居留。市外专部门负责为总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其中符合A类外国高端人才条件的人员享受A类人才的措施。总部企业外籍人员需在韶常住的,在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居留许可。总部企业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高管人才和专业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公安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若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应全额退回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部企业资格自行终止,终止后5年内不得申请我市总部企业认定。若不退回的,市政府有权依照企业的承诺约定向企业追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市政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第十六条  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总部企业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录入失信黑榜,取消其在我市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5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建立总部企业名录信息库,并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定期向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总部企业的相关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管,对经认定获得奖励资金的总部企业,前5年应每年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总部企业申请享受本市多个同类型奖励政策以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作为奖励依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财政资助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市本级和县(市、区)按税收分享比例负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冲突,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府〔201338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