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药品监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社〔2024〕272号),现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药品监管补助资金(具体项目、金额和列支科目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开展药品监管和能力建设等工作,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请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24〕140号)和《广东省中央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社〔2024〕166号)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二、本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设定本地区域绩效目标,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每年2月底前报省药品监管局备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地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资金明细表
2.绩效目标表
韶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1
资金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