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科教〔2022〕259号),现提前下达你县(市、区)2023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款收入列2023年“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502 普通教育”相关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做好2023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此项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请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补助资金,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教财〔2021〕3 号)有关要求,将资金用于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提升学校办学能力,改善校园文化环境。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27 号)有关规定,做好2022年预算分解下达相关工作。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四、请各县(市、区)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2 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
提升中央补助资金明细表
2.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韶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1
提前下达2023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明细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