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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000069464893/2022-00002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1-05
名称: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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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5  浏览次数:-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民政局: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1]258号),现提前下达你县(市、区)2022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入2022年“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48)”科目,支出列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下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4项款级及对应的有关项级科目。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支出。此次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困难群众人数、地方财力、工作绩效、重点老区苏区和其他老区。

  二、该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三、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等规定,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尽量盘活存量资金,加大消化上年结余资金使用力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资金管理台账,提高资金拨付时效性、公开度、透明度,将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资金作用充分发挥。并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区域内绩效监控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明细表

  2.绩效目标表

  韶关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

1.144号附件2.pdf

2.韶财社(2021)144号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附件1.xls